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党代表应具备的能力
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要按照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代表资格条件,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既强调先进性和纯洁性,又突出代表性,确保选出合格的代表。
一般应具备以下6个方面的条件: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做出显著成绩。
●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监督。
●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能够按照要求参加党组织组织的活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党代表怎么开展工作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纪律与监督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凝心铸魂,砥砺前行
让我们以饱满的精神、昂扬的斗志
迎接中国共产党菏泽学院
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