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非节假日原则上不得离开学校,离开学校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第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教师带队。
第三条 学院、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前,应将活动计划、人数、时间、地点和带队教师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举办的活动、竞赛等,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参加活动计划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和负责人,明确带队教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的,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审批,并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
第六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前,学院或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带队教师必须始终跟班同行,负责管理。同时要求学生注意保持大学生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条 学生外出活动期间,须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船只等,不将家庭电话和个人联系方式告诉陌生人,确保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旅游或返乡。如有私自组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院和相关部广]、单位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凡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在做好应急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主管部「1,凡因思想上不重视,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发生事故瞒报、漏报、迟报造成后果的,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在平时尤其是节假日前,各学院要以年级或班为单位对学生加强安全文明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