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1日、12日是春季高考时间,为规范招生考试秩序,严肃高考纪律,杜绝学生以任何形式参与高考作弊,确保考试公平。
一、我院高度重视,充分利用网络、博客、微信、qq群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召开主题班会,教育学生学会认清识别各类诱骗学生参与高考作弊的手法伎俩。
二、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考条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菏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国家、学校考试相关法规、制度,确保每位学生知晓组织作弊、帮助他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提供或出售试题或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仅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报省教育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且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学生牢固树立“诚信光荣、作弊可耻”的正确观念,并统一签订诚信承诺书。
三、利用集结号,每一名同学签署承诺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菏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