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规范学校参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现列出相关政策依据,请各学院在处理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报到、在校生参军保留学籍及退役后复学、参军学生退役后课程免修、尚有少部分学分(课程)未修完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申请毕业等学籍管理工作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并做好解释工作。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
第二十八条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二、《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教育厅学生处要求,退兵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参军入伍高校新生因身体原因,10月底前退回的可按同级注册学籍;学籍注册结束后退回的应随第二年新生注册。政治原因退兵或逃避兵役的,可拒绝接受!)。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第一款“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第6条: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款“认真落实鼓励高校学生入伍已有的政策措施”第7条: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二款“认真落实鼓励高校学生入伍已有的政策措施”第12条: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四、《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厅办发〔2015〕3号)
第二款、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大学生征兵工作良好氛围:在征兵政策宣传工作中,要以《通知》和本年度国防部征兵办和教育部学生司联合编制的《大学生参军入伍宣传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为依据,凡过去文件规定与《通知》和《手册》不一致的,以《通知》和《手册》为准,严防误导学生。要把征兵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军训、日常教育、征兵准备和实施的全过程。
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5号)
第二款“认真落实好国家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已有政策措施”: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好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中已出台的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 1—13 条优惠政策,在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军事技能免修、学费补偿代偿、转专业、升学、就业等方面为入伍大学生提供便利,确保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不打折扣。在学生退役复学后,高校要积极主动、认真帮扶,为退役复学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款“进一步完善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一)高校应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要求和参军入伍大学生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为本校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尚有少部分学分(课程)未修完的大学生提供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服务(教育厅学生处要求,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尚有部分学分(课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般按照最后一学年课程未修掌握,前提是前2或3年应修学分(课程)均修满。)对服役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针对同期毕业问题,教育厅学生处要求如下:具备毕业资格时由学生本人申请。高职在校生要给其讲明专升本的政策,若申请同时毕业,则退役后就不能再享受立军功专升本的政策。学生在申请中要申明绝不反悔、后果自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应授予其相应学位。(二)除考取行业职业资格证有特殊要求的外,我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的入伍经历均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教务处
2018年12月4日
教务处[2018] 76号 关于规范参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