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院办字[2006]50号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学生中因严重心理障碍而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原则
(一)心理危机是指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时,出现的严重心理失恒状态。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学生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
心理危机干预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系、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学生工作部主要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总责。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患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2、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3、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4、其他经由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3、全程监护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程序
(一)讯息报告
发现危机情况,学生应立即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向所在系分管领导报告,系分管领导立即向学校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报告。
(二)即时监护
系、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派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通知家长
在实施监护的同时,系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
(四)专家评估
由市精神卫生中心或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对学生进行危机风险评估,提出进一步的危机干预措施和初步的治疗建议。
( 五)进行阻控
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系、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六)实施治疗
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学生送至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对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系应与其家长商定监护措施;
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由家长监护并离校治疗。
(七)应急救助
得知学生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先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八)事故处理
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安保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系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护;校医疗部门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九)成因分析
事故处理结束后,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后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尤其对那些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以备今后参考。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后,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上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